法律分析:
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目前我国特殊工种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其范围如下: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第五条 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条 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