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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主动退还赃款是可以获得减刑的,而且被告人如果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在监狱中,如果退还赃款,可以看成有悔改的表现,就可以考虑减刑,表现良好的话,就有可能争取到减刑。
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地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此处的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前后,都可以退赃。无论何时退赃,都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减轻甚至消除因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对量刑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审判分为两个部分,包括罪行的认定和量刑,而积极退赃并不对罪行的认定产生影响,但可以对其量刑可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可以看出,在涉及财产类犯罪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往往都会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在类似于职务侵占罪这类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是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如果还具有其他减免条件,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起诉。
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达成刑事和解,争取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从轻、减轻等认定,这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起诉及量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关于主动退赃是从量刑上“可以减轻罪刑”来规定的,即表明该案的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