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上班工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另外对于今年由于疫情原因而延长的休息时间内上班的,还可以获得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一般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双倍工资待遇来发放。
员工在疫情上班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而定,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继续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显然是需要发放工资待遇的,另外对于从事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具体的工资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来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