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正部级干部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省部级退休年龄
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按惯例,副省级官员退休年龄为60岁,而正省级官员可至65岁。2006年省级党委换届时就明确了提名的年龄上限:党政一把手63岁,纪委书记61岁,其他常委58岁,即所谓“318红线”。而在省级党委班子里,明确要求50岁以下的要有3名,45岁左右的要有1名,以使得在配备上呈现“456”的三级梯次格局,即“40岁出头(1960年代出生)、50岁开外(1950年代出生)、60岁左右(1940年代出生)”的年龄梯次,形成老、中、青三代搭配的班子格局。以上就是“省部级退休年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正部级退休年龄
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 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村干部退休工资是多少
农村村干部没有退休金的待遇。退休金以前用人单位负担退休职工生活保障金,现在已经随着制度的改革不存在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为男60女50,新农保男女都是60)2、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是09年,09年达到60周岁的直接领取、45以上的按年缴纳至60直接领取、45以下的按缴费年限计算)所以,农村村干部是否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关键是看是否达到缴费年限、是否到达退休年龄,与其是不是担任村干部的职务没有关联。
《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