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正部级干部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有期徒刑两年会被关押在哪
刑事判决生效后,首先看剩余的待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1日,新监狱法修改施行后,现在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监狱法修改前是1年),3个月以上的要交由监狱收监。目前司法操作中,各地实际执行的剩余刑期的月份有一定的幅度。如果是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首先要把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掉,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再依照我刚才说的监狱法依法执行。
省部级退休年龄
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按惯例,副省级官员退休年龄为60岁,而正省级官员可至65岁。2006年省级党委换届时就明确了提名的年龄上限:党政一把手63岁,纪委书记61岁,其他常委58岁,即所谓“318红线”。而在省级党委班子里,明确要求50岁以下的要有3名,45岁左右的要有1名,以使得在配备上呈现“456”的三级梯次格局,即“40岁出头(1960年代出生)、50岁开外(1950年代出生)、60岁左右(1940年代出生)”的年龄梯次,形成老、中、青三代搭配的班子格局。以上就是“省部级退休年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正部级退休年龄
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 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