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程序包括:
1、提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
3、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
4、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
一、立案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二、报案立案流程是:
1、当群众遭遇不法侵害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在一般情况下,民警会要求写报案材料,做询问笔录,派出所同志会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
3、在认定有犯罪事实时,即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4、如果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不当作犯罪处理,则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