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件首先应该提起自诉,并提交刑事自诉状。在法院进行对自诉案件的受理之后,15日内应该审核完毕。如果法院审查之后,认为该案件符合受理的案件,那么应当尽快立案,并进行文字通知。如果核查之后发现是一些缺乏证据的案件,那么就应当撤诉或者是驳回起诉。如果当自诉人完善证据链,再次提起自诉,那么法院应当再次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