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符合以下条件并在择业期内,且未办理过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可申请接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深府函〔2016〕59号及深人社规〔2016〕24号审批同意后,办理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