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允许交易。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仓储租赁和房屋租赁的区别
1、合同二者性质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2、合同对象要求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3、合同权力义务不同。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二、房屋租赁期间由承租人造成房屋毁损如何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毁损,如果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三、如何区别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
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情形之一: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先设立且已登记的抵押权的实现。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是物权变动易主时,谁有优先受让权。目前没有任何因抵押而导致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权的法条规定。只有因抵押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两者切不可混为一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