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压力容器和管道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着高压、高温等特殊性质,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可能会对现场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对于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威胁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紧急停运是一种主动预防措施,通过停止设备或工艺过程,以降低风险和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在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威胁安全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紧急停运,避免发生更大的事故。同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调查处理,确定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改进。紧急停运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可以关闭阀门、停止泵送、卸掉介质等方式进行停运。在停运的同时,还应做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事故扩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卫生病、职业伤害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做好现场救助和伤员转运,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如有损失,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