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的纽带如何断裂?

律师回答
摘要:企业分立后与原公司是否还有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通过协议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另行约定。债务承担主体一般按分立协议约定确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分立后的新企业可按份额分担债务,若采取"脱壳经营"方式,则原企业与新企业共同承担债务。
一、企业分立后与原公司是否还有关系
1.企业分立后与原公司还有没有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协议确定。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企业分立后与原公司的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可通过协议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另行约定。分立后的企业应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分担债务。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可根据分立协议确定,并不得对抗第三人。分立后的新企业可按所取得财产份额分担债务,或与原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情况需视分立形式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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