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提供营养午餐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实施该计划,有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保护其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
【法律依据】:
《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由各区教委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定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的原则,对外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