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1、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2、收入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或60000万元/年,工资范围以及税率:
(1)工资范围在1至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零;
(2)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3)工资范围在8000至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4)工资范围在17000至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工资范围在30000至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6)工资范围在40000至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7)工资范围在60000至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