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原则如下: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