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经过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是不侵权的。在影视作品上映前,版权方会进行宣发活动,可能会邀请博主剪辑发布相关宣传视频,此类发布经版权方授权许可,一般不会产生侵权纠纷。
2、如果是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是属于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短视频创作者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特别提醒:自媒体制作人在制作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时,一定不能忽视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否则引起侵权纠纷而导致得不偿失。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