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以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
有这么一个案件,甲乙之间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x年,合同期满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至今。甲起诉要求乙返还房屋并支付合同期满至返还之日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过程中,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该时间段的市场价格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法院判决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1.对于乙在合同期满后占有房屋的行为既可以违反租赁合同附属义务为由主张债权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犯占有权为由主张物权请求权,无论选择何种请求权,对于乙的行为均可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和侵权法对于损失的赔偿所采取的均是完全赔偿原则,本案中对于甲来说最直接的损失就是该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可获得的租金收益。由于租金是一个变动而非恒定的价格,故以实际侵权发生的时段内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来确定占有使用费能够起到补足甲因乙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虽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表示的效力范围是有限定条件的,亦即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届满,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租赁民法典律关系归于消灭。租赁期限届满后若仍适用原租金标准需要甲乙之间存在新的合意,这一合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在甲乙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想当然的简单适用原租金标准来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做法违反了公平自治原则。在现今租金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下,则有鼓励侵权,助长不诚信行为之嫌,而在租金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又是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也违反了赔偿损失以弥补为常态、惩罚为特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