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 在项目发起阶段,政府方作为项目发起筛选人,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 组织完成PPP储备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核准/备案。
2. 征集遴选储备项目,对是否适宜PPP模式进行评估认证。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3. 编制审核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发改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4.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PPP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并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5. 建立PPP项目专家库
PPP项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财政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选择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如律师、造价咨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为PPP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二) 选择社会资本阶段,政府方作为项目采购人,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 指定项目实施机构
2. 组织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3. 决定采购方式并依法选择社会资本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或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公开PPP项目的工作流程、评审标准、项目信息、实施情况、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
4. 参与合同谈判、完善及审核。
5. 将采购涉及的财政支出依法列入预算(含财政中期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