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通俗的解释一下进项税和销项税。
相关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税负具有转嫁性,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如果从销售方获取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就形成了进项税;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时,形成销项税。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解释进项税和销项税,同时对增值税的原理进行分析:1.题干
甲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 6月销售给乙企业1套服装,不含税价格为200元/套。乙企业将这套服装销售给丙消费者,不含税价格为500元/套。
2.流程图
1)甲服装厂的增值税销项税为=200*13%=26元,甲服装厂从乙企业收取服装金额为200元,并且相当于代税务局收取对应的增值税26元,合计226元,此部分税金26元之后需要申报。
2)乙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13%=26元,26元在从甲家服装厂购进时,支付给了甲服装厂,但是该部分增值税额应该由最终者丙承担,相当于在购进时,代丙消费者支付了该部分增值税,故可以在上交代收的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3)乙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为=500*13%=65元,乙企业从丙消费者处代收收取服装金额为500元,增值税为65元,合计565元
4)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5-26=39元(代税务局收取的增值税交给税务局,自己之前代替丙消费者支付的26元应该扣除)
5)丙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为=500+500*13%=565(最终消费者丙承担了总共65元的增值税,其中由乙企业代交给税务局39元,由甲服装厂代交给税务局26元)
结论:
在此部分抵扣链条中
1) 甲服装厂的增值税销项税26元=乙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26元
2) 乙企业申报上交的增值税额为=(500-200)*13%=39元,实际为在乙企业增值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如果售价也是200,则从丙消费者处代收200*13%=26元的增值税,实际申报额为26-26=0元
3)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丙
以上就是我对增值税的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