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请参看前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