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申请: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证: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
(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
(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