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消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酒店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惩罚性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张先生在要求酒店退还所缺菜款时,还有权要求酒店按照所缺菜款价格的3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若双方订立了合同,酒店方的行为属于不完全履约,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形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可按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待宴席预订一定要签订详实的合同,及时核实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