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