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折旧计提。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设备不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不按月计提折旧,没付款就冲减利润,其有偿使用方式是支付租金,期满将设备退还给出租方,租金按月预提到期一次性列为费用更为有利,能实现相对节税。
1.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设备不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不按月计提折旧,没付款就冲减利润,可以节约所得税支出。经营性租入是临时租入,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租出单位。
2.融资租赁是一种将借钱与借物相结合的长期租赁方式。对于出租方来说,能按时收回本息,按资风险小,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3.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不提。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