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如下: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主要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