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的精神疾病已经治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为监护人而终止离婚;
6、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