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主义的内容及特征。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他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这被称为处分权主义
(2)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地依职权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收集证据他们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这就称为“辩论主义”。在这种模式中,当事人始终处于能动和主动的地位,而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基本上是消极和被动的,法官只能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以真伪为根据进行取舍,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裁判的事实以及裁判的请求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否则不能称为裁判的依据和对象。当事人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当事人享有各种主动权,如主张的提出、证据的提供、为证明主张的辩论权的行使及民事权利的承认处分等,并且在提交的起诉书上不列举证据,为的是防止法院特别是法官产生先入为主之见,从而使审判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同时,诉讼案件的材料不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仍在起诉人手中。
第二,在案件审判上,法院和法官仅仅是在当事人讼争范围内针对讼争焦点作出裁决的裁判者。诉讼的进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同时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所以法院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中立的、公正的。
2、职权主义的特征。在职权主义模式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在诉讼中完全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法院元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之外收集任何其他的证据同时,法院可以自主地决定诉讼对象。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也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为追求实体真实,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第二,在案件审判上,法官指挥整个庭审,由审判长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而不受诉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总之,法官是“起决定作用的弄清真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