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项目规划总用地101333.66平方米(约152.00亩)。总建筑面积为9200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67669平方米,包括门诊、医技科室、住院部、行政综合楼及后勤辅助用房等;地下部分:24331平方米,主要为设备用房、地下车库等。总床位数为800床,特色上侧重医、养、护、保健、康复相结合,以心脑血管、康复等为重点科室。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项目包含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行政综合楼及高压氧中心、液氧站和污水处理站、门卫等后勤辅助用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