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
但如果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则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的规定: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撤诉书怎么写
首先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地址、工作单位、住址等,如果是公司还有写明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其次叙述具体的申请事项,第三要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要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要求撤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法庭被告诉之后才会审理的案件;(2)原告有证据证明该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3)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的,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三、县级法院为什么不管重婚
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