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