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业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之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涉港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所以中国香港居民要委托律师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的只能委托内地律师。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参加诉讼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
到中国大陆的公证处进行授权委托书公证,详细列明委托事项。
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面前签署,经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再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章后,方能在中国大陆诉讼使用。3、相关机关面签
到人民法院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面签占用当事人时间多,且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