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依据这个规定,主管国税局要求贵公司就代理商拖欠达一年及以上的未结算代销货物计缴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