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当在特定时点进行缴纳。具体而言,增值税代扣代缴发生时间包括实际开票日、实际付款日和应税货物或劳务交付日三种情况。首先是实际开票日。如果应税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已经开具了发票,那么以实际开票日作为代扣代缴发生时间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票上注明的交付日期超过60天,那么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时间就以交付日期为准。其次是实际付款日。如果已经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或服务费用,而发票尚未开具或者尚未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以实际付款日作为代扣代缴发生时间。在此情况下,应注意保留好付款凭证和相关资料,以便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核查。最后是应税货物或劳务交付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货物或者劳务已经交付,那么增值税代扣代缴时间点就是交付日。这意味着,即使发票还未开具或尚未付款,只要货物或劳务已经交付,就需要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税货物或服务既未交付也未开票,那么增值税代扣代缴时间点就以实际付款日期为准。此时应当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开票日期、实际付款日期和应税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交付日期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