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指国家卫健委和各地卫健委。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保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医疗机构履行部分监管职能。卫健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能:负责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医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症状的病员和伤员,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动受限有医疗护理依赖的老年人,法医评定有医疗护理依赖或病情不稳定需要长期康复经常观察检查的重度病伤员,或有其他特定的情况和人群,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
构成医院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
2、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
3、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
4、应有相应的、系统的人员编配;
5、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章制度;
6、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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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