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一定。
1、《工伤保险条例》 规范了关于工伤方面的总则,但有些具体情况却留给了各省、市依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条例》 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施行《细则》 。
2、各省制定的《细则》 中,对同一问题的施行方案各不相同。就交通事故中的涉及到的“双赔”问题(即交通事故车队赔偿的同时,也享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在各省工伤《细则》 不尽相同的基础上,各省法院对双赔问题的判决也差异极大。因为在法律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一直未停息,各执一辞。
3、分下类:
第一部分:当地工伤部门执行双赔原则,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就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不管第三方是否存在;
第二部分:实行补差原则。第三方所赔偿按国家标准相比低的,予以补足差额。多了则不管。第三部分:诉之法庭。法院判决,也分双赔与补差两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