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内幕交易罪立案标准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法定立案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_x000D_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_x000D_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_x000D_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