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
4、一般情况下,由无过错方举证有过错方的情况下,可以对有过错方处减少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由无过错方主动举证有过错方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另外,涉及到有过错方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适用来进行认定。
一、事实婚姻一方生活困难的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处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