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