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有哪些不予受理的情形?

律师回答
摘要:法院不受理适用非讼程序、涉及身份关系、未参加登记权利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可选择独立型或再审型程序。
一、哪些情形下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1、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延伸阅读
结语: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包括适用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裁判,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其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在程序选择上,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为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希望以上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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