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还是二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审还是二审,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的话,应该就是属于一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就是第三人的诉讼,并不是案件的原告、被告,他在自身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