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解除失信黑名单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删除并经法院同意等。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等情况。
上了失信黑名单,当事人要解除的,则应当出现以下情形: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延伸阅读
失信黑名单的影响及如何避免被纳入
失信黑名单是指由于违反法律、合同或其他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其信用记录被公开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对个人或企业的声誉、信用和业务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失信黑名单的影响包括信用受损、商业合作受限、贷款困难、行政处罚等。个人或企业在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等方面都会面临困难和不利条件。此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还可能导致社会声誉受损,对个人或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为避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个人或企业应注重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规划经营活动,确保履约能力,避免拖欠债务或违约行为。与他人或企业进行合作时,要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了解其信用状况,避免与不良信用的个人或企业交往。
此外,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也是避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重要措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定期进行信用评估和修复,及时纠正自身信用问题,都是维护良好信用的关键。
总之,失信黑名单的影响不容忽视,个人或企业应加强信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限制。
结语:失信黑名单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和业务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为避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个人或企业应注重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同时,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了解其信用状况,定期进行信用评估和修复,及时纠正自身信用问题,都是维护良好信用的关键。只有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限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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