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法院执行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优先受偿范围是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的抵押财产。
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