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
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2、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3、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