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流程

律师回答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行为进行登记,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窗口申请登记,可申请的不动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受理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至相关部门窗口申请登记,可以申请的不动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申请材料包括: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核定
对符合规定的要求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予登记情形: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发证
申请人至发证窗口领证
扬州市区不动产受理区域范围及地点
(1)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邗江区域内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2号楼A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号。
(2)邗江区(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除外)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号。
延伸阅读
结语: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不动产登记,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到相关部门领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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