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当债务人不行使他的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对其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
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民法典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保全合同债权的方式有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