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 政协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除此之外,政协委员还经常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通过这些方式了解民情,他们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向本级政协反映,进而促使政府改进工作。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