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不是实权单位,没有实权。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