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实权。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预决算审查、经济运行监督、财经专题调研等职责,所以是有实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