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书,说明补办事项,
2,补办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原售房单位证明,
4,房屋登记申请书,
5,房产证遗失公告,
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7,委托办理需要授权书。
一、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3、商品房销售统一原件。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1)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2)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3)购房人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三、赠与的房产再次继承过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应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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