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大量存在应使用拘传而用传唤或者形式上使用传唤而事实上采用拘传的现象,是对拘传和传唤概念的严重混淆。
要弄清拘传与传唤的不同,先得介绍刑事强制举措的概念。所谓刑事强制举措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在我国有权采取刑事强制举措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章的强制举措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捕和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举措。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章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总之,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举措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书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举措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