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财发〔2021〕10号
南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丹县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债券资金使用风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丹县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丹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南丹县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丹县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发挥债券对稳投资、补短板、扩内需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债〔202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并由其根据信用原则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办法政府债券主要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规范使用、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债券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费用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化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确禁止的项目。
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具体范围包括:符合会计核算资本化条件的房屋建筑物构建、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其他规定的资本性支出事项。
第五条 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一般债券资金:应当严格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国家重大民生项目,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二)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债券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经常性支出(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化支出),如用于发放工资和奖金、单位运行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维修费等)、发放养老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二)用于支付债券及债务利息、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等;
(三)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履约保证金等;
(四)用于缴交各类罚款,归垫各类管理费用;
(五)用于项目业主单位使用借贷资金支付的支出、归还以前年度垫款、融资借款;
(六)用于项目、股权回购等支出;
(七)随意调整用途或项目调整程序不规范,将债券资金用于备案批准及信息披露内容以外的其他项目;
(八)用于借支给其他单位,包括借支给当地政府或平台公司用于征地拆迁等支出。
第七条 当年度,确定已纳入当年发债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自有资金(非借贷资金)垫付,待政府债券到位后可归还,仅限于归还当年度垫付资金。
第三章 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在收到政府债券资金后,须对应原申报项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进度合法合规及时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资金长期滞留或沉淀在单位账户。
第九条 政府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当年全部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已安排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好开工前各项条件,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的时候能够立即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工程结算、决算进度,不得将政府债券资金滞留或沉淀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各单位和项目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并予发行的债券项目使用债券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一)严控一般债券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调整。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项目,确实需要对新增一般债券原使用方案做出调整的,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报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除财政部有规定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再调整使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债券资金的各项检查与监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资金管理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的,发现问题的单位、个人应及时将线索问题移交相关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问责。
(一)擅自调整债券项目的;
(二)挪用债券资金的;
(三)债券资金大量结存的;
(四)在资产登记、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